许可相对人名称 |
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|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
91510703MA62HHW7XL |
工商注册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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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结构代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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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登记证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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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单位证书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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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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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 |
吴一博 |
违法行为类型 |
向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车辆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: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,技术状态良好,安全性能可靠,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,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,并将车辆先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及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: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、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规定。 |
违法事实 |
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向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车辆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。涉嫌违反了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及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,建议立案调查。 |
处罚依据 |
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|
处罚类别 |
罚款 |
处罚内容 |
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向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车辆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。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及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决定给予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责令立即改正,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 |
处罚金额(万元) |
1 |
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 |
0 |
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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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决定日期 |
2023/02/09 |
处罚有效期 |
2099/12/31 |
公示截止期 |
2024/02/09 |
处罚机关 |
涪城区交通运输局 |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
绵涪交罚﹝2022﹞935号 |
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
11510601008413889R |
备注 |
川B199RE |